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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hexun新聞

音樂產業不景氣原因不在著作權法

國傢版權局於近日公佈瞭《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其中第46條尤為引人註目。根據該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後,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此條一出,引來音樂界一些人士的強烈不滿,他們對音樂作品強制許可的規定十分不解,提出“著作權法支持音樂盜版”的言論,甚至認為著作權法的新規定會毀瞭音樂產業。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一種誤解,音樂產業不景氣的原因也不在於著作權法,而在於缺少產業模式創新。著作權法並沒有拆音樂的臺其實類似音樂作品的強制許可制度,並非此次草案首創。美國《版權法》第115條、德國《版權法》第61條、日本《著作權法》第69條都有類似規定;《伯爾尼公約》也允許成員國就有關錄音制品強制許可的問題自行作出規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39條也早有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同樣是強制許可規定,為何在原有法律框架下風平浪靜,而草案一出卻引發軒然大波?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46條還給予音樂人“三個月”的特別保護,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後,其他錄音制作者方才可以主張強制許可。但效果恰恰相反,音樂人幾乎群起而攻之,甚至這“三個月”的特別保護反倒被誤讀為一首歌曲隻保護“三個月”,之後便可以被任意盜版,草案也因此飽受抨擊。各國著作權法向來都以音樂作為其重點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也明確將音樂作品作為重點保護的八種作品形式之一。我國於1993年專門成立中國音樂著作權保護協會,作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甚至還專門為K T V包房以及背景音樂的收費制定瞭詳細的標準。近年來,我國特別關註音樂作品的刑事保護,如盜版光碟超過500份的,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這一切讓我們感受到,著作權法對音樂的保護是充分的。著作權法與音樂產業的繁榮沒有絕對的正比關系其實,音樂從其產生至今天,從未缺少過社會的擁捧和關懷。即便是在沒有著作權法的時代,音樂事業發展絲毫沒有受到任何影響。1450-1600年是音樂的文藝復興時期,這一時期音樂事業的發展達到瞭前所未有的巔峰。而在當時,音樂不為哪一個人壟斷,每一個受過教育的人都有權利獲得音樂,並把它作為一項休閑活動。在這一音樂盛世100多年後的1709年,英國才產生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音樂需要自由的土壤。以中國為例,中國音樂的鼎盛時期當屬唐朝,僅敦煌發現的名曲就有590首。“此曲隻應天上有,人間能得幾回聞”,是杜甫對當時音樂作品的真實寫照,可見音樂水平之高。而那時同樣沒有著作權法,甚至沒有保護作品的意識,作者基於興趣創造音樂,民眾基於喜好傳唱音樂,同樣也營造瞭中國的音樂盛世。時代變遷,音樂已不再僅僅是人們喜聞樂見的娛樂形式,它已經漸進發展成為一種文化產業,此時它需要著作權法的有序規范,以適應文化產業發展的需要,各國相繼制定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產生之後,它對保護作品以及規范文化產業的發展發揮瞭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認,它的作用仍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這可以從我國音樂發展歷程中得到印證。我國流行音樂在1987年曾獲得井噴式的發展,諸如像《血染的風采》、《黃土高坡》等大批原創歌曲相續產生並走紅,但當時中國還沒有著作權法,而是在1990年中國才誕生第一部著作權法。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恰恰是在1990中國著作權法產生之後,中國流行樂壇反倒陷入瞭“原創荒”時期。筆者無意於否定著作權法的作用,但認為不能過於迷信它的作用,至少著作權法與音樂產業發展之間,並非絕對的正比關系。著作權法不隻要保護創作也要考慮社會享用和產業競爭為什麼要制定著作權法?是音樂發展的需要還是利益分配的需要?這從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英國的《安娜女王法》產生的歷史中可以找到答案。當時,盜版侵害瞭書商們的利益,書商們四處奔走,由此才推動著作權法的產生,而保護創作隻不過是商人借以出臺法律的藉口而已。有形財產領域奉行的是占有原則,獵物從一開始就是被獨占的,任何人非法搶奪都是會受到譴責的,但音樂不同。最初,創作者無法像占有實物資產那樣獨占樂曲,而且事實上他們也通常視他人傳唱歌曲為正常不過的事情。當然,不管著作權法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而產生,它對於激勵作者創作還是具有重要意義,但片面地追求著作權對音樂的保護,也會導致音樂作品的壟斷,從而阻礙音樂的傳播與普及,並最終危及到音樂事業的發展。著作權法為此設立的合理使用制度和強制許可制度,在一程度上緩解瞭這一矛盾。比如,為瞭學習、研究的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或是免費表演他人作品,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即在不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免費使用其作品。即使在涉及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使用者仍然可以基於音樂傳播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主張強制許可,如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出版的音樂作品,就可以事先不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僅需在事後向作者支付報酬。為眾多音樂人所指責的草案第46條,也同樣是強制許可的規定,按此規定,在錄音制品出版三個月後,錄音制作者可以使用他人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該條旨在鼓勵音樂作品的傳播和充分利用,無疑這對於構建充分競爭的音樂產業格局具有重要意義。至於隻有三個月的獨占時間,對於著作權人利益保護是否充分則需要另行討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這絕不是鼓勵盜版。天平的兩端:“作者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數字時代的到來,徹底顛覆瞭原有的音樂創作模式,這也對著作權法提出瞭挑戰。音樂數字軟件的產生,讓音樂制作變得更加容易,並且可以廣泛借鑒眾多的音樂素材,無論是藝術傢,還是普通公眾都可以進行音樂創作。在這種情況下,堅持讓創作者與原有音樂作品的作者達成使用協議,並在經過原有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再進行創作,幾乎是無法實現的。數字技術所催生的音樂作品的產業模式,同樣讓人們對現有著作權法產生憂慮。楊臣剛一首“老鼠愛大米”手機鈴聲網絡下載就達數千萬元。面對利益誘惑,不法商傢盜版音樂作品,允許客戶非法下載,引來音樂人一片喊打,那些提供搜索引擎或者鏈接服務的網站,也一並成為被告被訴至法院。面對互聯網海量信息,苛求網絡搜索服務商履行過於嚴格的審查義務是不現實的,甚至是網絡搜索服務商通過勤勉努力所無法企及的。於是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提出瞭“避風港原則”,即網絡服務在提供證據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也於2006年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也確立瞭“避風港原則”。無論是傳統的印刷時代還是今天的數字時代,著作權法一直糾結於作者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從音樂產業的長遠發展來看,的確需要厘清著作權法與音樂產業之間的關系。可以確定的是,著作權法對於音樂人的保護力度絕非越強越好,它必須要根據音樂產業的發展要求及時作出調整。這種調整可能會在短期內損害音樂人的利益,但隻要它在總體上促進瞭音樂產業的發展,就是值得提倡的,因為缺少音樂產業的成功,一切保護似乎都失去瞭意義。振興音樂產業要有產業模式的創新中國當前音樂產業面臨諸多瓶頸,如原創的衰竭、歌者的頹喪和市場的萎縮等,這些問題是否都歸結於著作權法,並全盤依賴於著作權法來解決?要知道,音樂產業的發展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主要的還是經濟問題,在這一過程中如何進一步完善傳統的音樂產業模式,進而實現音樂產業模式的創新,更值得我們關註。長期以來,在我國音樂產業利益鏈條中,商傢、創作者、中介服務機構、社會公眾的角色定位並不清晰,而且彼此之間缺乏良性互動機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試圖解決這一問題,在備受關註的卡拉O K、背景音樂的收費事件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試圖為音樂人、商傢、消費者搭建良性利益互動機制,但上述事件又引發瞭一片爭議。其實爭議的焦點不在於該不該收費,而是如何進行利益分配。同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身的定位也同樣引發關註盈利性或是公益性?其運營模式代理、委托或是信托?而這一切必須服從經濟發展規律,絕非是法律單方面規定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國當前還面臨著音樂產業模式的升級與創新難題。2009年國傢版權交易中心在中關村科技園落成,媒體將其稱為“版權信托模式首創之舉”,但在實踐中國傢版權交易中心也僅是發揮交易中介的作用,並不負責版權市場化運營,這並非是真正意義的信托模式。需要承認,在音樂版權資本化的進程中,西方國傢的發展速度超過我國,如在美國,音樂早已成為重要的融資形式,音樂人可以將音樂版權剝離出來,並據以發行證券,充分實現音樂的融資功能。早在1997年,著名搖滾歌星大衛·鮑伊就以其25張個人專輯的版權收入為擔保,發行瞭10期利率7.9%,總額度為5500萬美元的證券。而後更有如美國靈歌教父馬文·蓋伊、有“靈魂音樂之父”稱謂的詹姆斯·佈朗、20世紀70年代最成功的R & B/Funk樂團艾斯禮兄弟合唱團等作品產權的證券化。甚至也有把整個唱片公司的全部現存歌曲目錄都證券化的,如美國最大的獨立唱片制造商之一T V T唱片的案例。如今音樂證券化在美國已經相當成熟,可以實現音樂證券化的主體包括歌曲創作者、表演者、唱片公司或唱片發行商,可以作為證券化的音樂資產包括作者版權、藝術傢版權等。當然,音樂產業模式的創新並非一蹴而就,即便是國外先進的模式也需要與我國音樂發展現狀現結合,才能找到中國音樂產業的發展之路。高曉松、汪峰等音樂人對草案的批評飽含瞭對音樂產業的期望,對此,草案不能熟視無睹,而是應該綜合考慮產業發展情況作出調整。但歸根結蒂,著作權法的使命是什麼?是對音樂版權的保護,還是對既有產業模式的確認。盡管著作權法具有濃厚的音樂情結,但它卻無法締造美妙的音符,更無法帶動產業模式的升級與創新,這裡的道理猶如物權法無法創造財富一樣。過分苛求著作法在音樂產業中的作用,無異於偏離瞭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長此以往,整個音樂產業真的可能“老無所依”或“悄然離去”。(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房貸利率最低的銀行-04-24/140711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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