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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轉讓"跨境避稅"將遭重擊 稅總擴大范圍

通過間接轉讓我國財產的交易,規避繳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跨國公司逃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稅務總局近日明確,間樹林區信貸接轉讓財產交易的范圍從股權轉讓延伸到中國境內不動產和其他中國財產的轉讓。專傢稱,這意味著此後跨國公司利用不動產轉讓的交易來進行跨境避稅的行為將迎來監管重拳。

上述內容是國傢稅務總局[微博]近日發佈的《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7號公告)所做出的規定。7號公告對間接轉讓財產交易適用一般反避稅規則的范圍、合理商業目的判定要素、納稅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瞭明確規定,有利於加強跨境稅源管理、打擊國際逃避稅。

近年來,跨國公司利用各種稅務籌劃方案逃避稅的情況愈演愈烈,據官方披露的數據,2005年至2012年,我國每年通過反避稅挽回的損失從4.6億元升至346億元人民幣。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經濟長期保持高速增長,經濟發展的紅利和相當部分財富累積到瞭不動產、股權等財產價值中,這些巨額的資本增值形成瞭我國非常重要的跨境稅源。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一般規定,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財產需要繳納所得稅,而間接轉讓不需要。一些納稅人出於避稅的目的,將直接轉讓我國財產的交易包裝成間接轉讓交易,從而規避繳納我國企業所得稅。

針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股權避稅的問題,2009年12月稅務總局在《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698號文)中提出瞭反避稅應對辦法。698號文僅涵蓋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與此不同的是,7號公告重新對適用范圍進行定義,從股權轉讓擴大為台東信貸房貸信貸年息台東房屋信貸信貸年息中國應稅財產。而這裡的中國應稅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以及中國境內不動產。

“7號公告將間接轉讓交易的永和信貸借貸信貸年息范圍從股權轉讓延伸到中國境內不動產和其他中國財產的轉讓。”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在一份政策解讀報告中分析稱,“值得註意的是,國傢稅務總局提出‘其他類似權益’,作為股權的補充內容,該項補充適用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至合夥企業和信托,甚至,在極端處理方式下,轉讓其他經濟利益也可能被認定為‘轉讓其他類似權益’。”







新聞來源http://dl.house.sina.com.cn/news/2015-02-10/074359706983063667899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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